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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转让常见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01 债权转让的常见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问题 债权转让成立后,诉讼时效的计算存在两种观点,一种认为应按原诉讼时效,另一种认为应重新计算。我认为,在债权转让通知未到达债务人时,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。此时对于该受让人来说,应当了解该债权的基本情况,而对于债务人来说,其也并不了解该债权的变动情况,因此重新计算似乎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合乎常理。而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,则债务人已经了解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,这一通知也是对债权的确认,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。 债权转让的违约责任问题 02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表见让与的风险 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,不向债务人送达债、权让与的通知,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,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。表见让与,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,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,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。表见让与情况下,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,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。 受让人对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2、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,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,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×日内通知债务人,并约定通知的形式。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“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,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”或“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,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”等谎言。 3、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,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 4、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,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: (1)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,如: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,且权利不受限制,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、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;在签订本合同之前,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;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。 (2)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,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。 (3)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,载明:“债务人于×年×月×日收到债权人×××将××(内容及金额)的债权让与受让人×××的债权转让通知,债务人声明,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,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。”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,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,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。 转自:国执法务机构 【中孚信德(山东)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郑重声明:我们尊重原创,也乐于分享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,我们将在24小时之内删除。】 |